2012年9月27日 關稅總局

貨主自備貨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通關作業要點發布修正通關程序再簡化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貨主自備貨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通關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及第9點修正規定,已於101年9月14日發布,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本次修正可簡化通關程序,並能減縮業者及海關人力負荷,促使通關作業再精進。本次修正作業規定主要重點如下:

一、刪除貨主自備貨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復運出口時,出口報單申報統計方式9J,申請查驗方式應填列〝2申請船(機)邊驗放〞或〝8申請書面審查〞之規定。出口報單申報9J之貨櫃號碼,經系統檢核與原進口時納稅辦法申報5J之貨櫃號碼相符且未逾復運出口期限者,放寬得採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且能由系統自動核銷,免再辦理人工書面核銷,大幅簡化通關程序,縮短通關時間。

二、增訂於第4次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時,應先繳納營業稅保證金始得受理申請之規定。此增訂規定之實施,可簡化海關對於貨主自備貨櫃進口時申報價格之檢核,待於營業稅核課期內仍未出口應補徵稅費時,或於申請第4次展延復運出口期限時,再審核其所申報之價格,可有效確保稅費徵收。

三、出口漏未申報9J時,原規定應向進口地海關申請人工核銷,放寬為可依業者作業便利性,自行選擇向進口地或出口地海關辦理,關員均可由海運通關系統自行查詢申報資料,俾以查證辦理。

← 返回最新消息